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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刘炳全等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 | |||||
作者:信访室 文章来源:凤阳国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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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国土资信处[2007]60号 刘炳全等同志: 你们于2007年7月12日来我局反映征收土地征地安置补偿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5年9月28日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原城西乡西门村刘西队部分集体土地,在征收该村民土地时,我局于2005年8月12日发布了“被征收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书”,2005年11月15日,凤阳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的征地批复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12月2日我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上述两个公告,征收刘西村民组集体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应补偿征地农户安置费6000元/亩;土地补偿费的70%计5600元/亩;青苗补偿费600元/亩,合计为12200元/亩。县政府考虑到城西地区地域及种植条件等因素,根据省政府裁决,增加了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户实际领取16090元/亩。另外交农保中心1600/亩,用于失地农民社保,对人均耕地少于0.3亩可享受失地社保。上述征地补偿符合《土地管理法》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 如你们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凤阳县人民政府或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申请信访复查。
凤阳县国土资源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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