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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何仁海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 | |||||
作者:信访室 文章来源:凤阳国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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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国土资信处[2007]第043号 何仁海同志: 你于2007年5月28日向我局提出的土地证登记内容有误,要求予以更正的信访事项,现答复如下: 经查,你户于1998年5月10日参加党校房改,并登记发证,权属合法。档案记载四至界线清楚,东:1-2以墙壁、围墙外沿为界,宗地图四邻清楚,墙壁、围墙外属党校用地。 2005年12月党校转让你户住宅东边土地,受让人方松、代庆莲带相关材料及证件到我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经现场实地勘测,四至界线清楚,四邻无争议。北:6-1以围墙为界;东:3-4北长胜街宽11.6米;南:4-5为走道宽3.5米;5-6为界址线外设公用滴水沿1.5米宽,1.5米滴水沿属公用地,你户与方松、代庆莲两户不得占用。当时党校陶东凤副校长在现场,经你们三户认定同意由党校签字盖章,确认为两家公用滴水。 如你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凤阳县人民政府或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申请信访复查。
凤阳县国土资源局 二00七年七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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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信访室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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