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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张乃华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 | |||||
作者:信访室 文章来源:凤阳国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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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国土资信处[2007]56号 张乃华同志: 你于2007年7月9日来我局反映大庙镇政府将你2亩承包地占用建房对外出售一事,经我局调查,现答复如下: 经查,1975年至1976年,邬岗村建抽水机站,后又挖水渠沟,土地是生产队的,沟渠属村里所有。1988年,邬岗至杨岗路开通,镇里当时免除农业税、提留、统筹费用等。1996年,镇政府用石碴垫路。2000年,镇政府征用该路段土地,包括水渠沟,共18.3亩。用于邬岗街道镇建设。当时按每亩5000元补偿给农户,并签定协议。其中占用你户0.81亩土地,补偿你户4050元整。经我局现场勘测,该宗地为1871.5平方米,其中沟渠占地为826.2平方米。 根据以上调查我们认为大庙镇邬岗街道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干渠沟是邬岗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不予给个人补偿。 如你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凤阳县人民政府或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申请信访复查。
凤阳县国土资源局 二00七年八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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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信访室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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