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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王家富、王家忠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 | |||||
作者:信访室 文章来源:凤阳国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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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国土资信处[2007]53号
王家富、王家忠同志: 你们来我局反映大庙镇川刘村刘春余非法占用你们承包地建石粉厂一事,经我局调查,现答复如下: 经查,1996年左右,原亮岗乡川刘村委会与刘春余合办凤阳县青山石英砂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刘春余。当时村委会出地并出资5000元整,刘春余也出资金共同建厂,占用你们两户土地1.4亩,村里免去各项农业税等费用。该宗地1997年12月31由凤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面积为1786.67平方米。经我局现场勘测,现青山石英砂厂用地未超过当时批准面积,不属于非法占地。 如你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凤阳县人民政府或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申请信访复查。
凤阳县国土资源局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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