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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 【字体:
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作者:凤阳国土    文章来源:凤阳国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6    
项目名称: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须征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5、已经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 6、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9、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8、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7、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资料;6、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5、地质资料汇交证明;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转让条件的证明;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办理程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符合条件的,加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窗口受理章”,由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实行内部会审。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许可文书和采矿许可证由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窗口统一送达。
承诺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办理完毕
收费标准: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
文章录入:zhangzm    责任编辑:zhang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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