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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审批           ★★★ 【字体:
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审批
作者:凤阳国土    文章来源:凤阳国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6    
项目名称: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一)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条件 1、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2、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4、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经评审已备案,并已汇交; 5、登记管理机关已划定矿区范围(矿产资源预申请已获批准); 6、矿山企业已设立或项目立项已经核准、备案; 7、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8、己经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9、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条件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2、转让采矿权的,应经依法批准;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 2、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 3、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的条件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 2、采矿权人在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申报材料:(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4、矿产资源预申请的批准文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及其批准文件; 7、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或项目立项的核准、备案文件; 8、矿山环境保护及矿山安全保障措施的批准文件; 9、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0、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11、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的原件正本、副本; 3、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报告(报告内容:申请延续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生产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书复印件、储量复核报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6、资金证明文件; 7、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以及价款缴纳(或处置)的证明文件; 8、登记管理机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三)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本、副本; 3、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 4、经评审的矿山地质储量闭坑报告和汇交证明; 5、登记管理机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四)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需提供: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3)采矿许可证原件副本。 2、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需要提交: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本、副本; 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变更矿区范围的须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4)企业营业执照; 5)申请人的资金证明文件; 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仅限变更范围的)、储量复核报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7)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8)修改后的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及价款缴纳(或处置)证明文件; 10)登记管理机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须提交变更申请书和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符合条件的,加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窗口受理章”,由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实行内部会审。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许可文书和采矿许可证由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窗口统一送达。
承诺期限:申办采矿许可证的,40日内作出答复;准予登记的,30日内办理完毕;申请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的,20日内办理完毕。
收费标准:采矿权登记手续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100元。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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