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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凤阳国土 来源:凤阳国土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30日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正职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正职领导干部,是指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
    规情况;
    (二) 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 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四)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五) 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情况;
    (六)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
     第四条 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实行末位表态。重大
    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集体研究,正职领导干部在议事决策时实行末位表态,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必须提交党组(党委)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策和部署;
    (二)领导班子建设;
    (三)党风廉政建设;
    (四)干部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有关事项;
    (五)需要提交党组(党委)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必须提交办公会议集体决策:
    (一)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管理总体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
    (三)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调整;
    (四)重大项目立项、重大财务开支、大额资金使用、零星采购项目审定;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专项收入减、缓、免;
    (六)重大建设项目立项;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八)采矿权出让方案;
    (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
    (十)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
    (十一)决定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资源权属争议案件审理意见;
    (十二)需要提交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原则上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干部人事工作由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正职要切实履行对单位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职责。
    第八条 原则上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财务工作由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限定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一定数额的财务审批权。超过规定数额的开支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正职要切实履行对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职责。
     第九条 收受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登记。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收后已经退回或无法退回的,已上缴廉政帐户或组织的,应当到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登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将登记和处理情况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条 外出活动严格请销假。离开本地去外地进行公务活动或办理私事时,应向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和上级组织报告,同时告知本单位纪检组长,返回本地后销假。
     第十一条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以下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状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及出国(境)留学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内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买卖小汽车的情况;
    (九)本人近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婚丧等事宜办理的情况;
    (十)本人、配偶及子女继承遗产、接受大额赠与、大额中奖(单笔价值5万元以上)的情况;
    (十一)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十二条 任职回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担任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同一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交流轮岗。在同一单位任职达到5年以上的,应当交流轮岗。特殊情况,由上级党组织决定提前或延长交流轮岗时间。
     第十四条 专题述廉、廉政测评、廉政报告。每年进行
    一次专题述廉,开展廉政测评,书面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人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十五条 廉政法规测试。每两年组织一次廉政法规测试,测试成绩入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 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每半年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一次专题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 违纪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开展巡视工作。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巡视中,重点巡视正职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情况。
     第十八条 坚持廉政谈话。党组(党委)视情况安排廉政谈话,任职前必须进行廉政谈话,谈话情况入廉政档案。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三年以上的,地方审计部门没有进行审计的,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追踪问效,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上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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